复合材料行业准入条件(草案)


为有效遏制复合材料行业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促进产业升级、有序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复合材料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复合材料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严禁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建复合材料生产企业。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城市非工业规划区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区域新建复合材料生产企业。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复合材料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鼓励复合材料生产企业入园区管理,污水纳管排放。


二、工艺与装备

(一)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复合材料生产线:禁止新建纯手糊法工艺生产线,新建真空灌注、树脂传递模塑、拉挤、缠绕、模压工艺机械化成型生产线,产能规模应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新建其它机械化成型生产线,产能规模应达到1000吨/年及以上。
非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复合材料生产线:禁止新建纯手糊法工艺生产线,其它工艺生产线产能规模应达到1000吨/年及以上。
鼓励发展热塑性复合材料生产线。
(二)新建复合材料生产线,应积极采用先进工艺与装备提高生产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同步建设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配套设施并确保措施有效。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陶土坩埚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禁止新建和改扩建中碱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生产线。

三、环境保护

(一)所在地区有集中工业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1082-1999)》规定的要求。其它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设施,排放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以上,并符合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弃物,应采取回收利用或外协给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和处理,严禁采用填埋、自行焚烧方式进行消纳。

(三)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及以上,企业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必须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类区域要求。


四、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相关资质。
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并严格执行《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现场的粉尘浓度、噪声、有害气体浓度等指标必须达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产品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和人员,复合材料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范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应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复合材料制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电力供应等手续。有关部门对新建高性能或特殊复合材料制品生产线进行项目备案时,应征求行业专家意见或参考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技术意见。
现有复合材料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在2020年底前全面达到生产布局、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新建和改扩建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正式投产前,土地、环保、质检、安全、劳动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工业主管部门需对照该准入条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建设内容。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工业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项目检查验收或复核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信贷支持,并逐步清收已发放贷款;电力企业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不予办理用电或实施停电,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指令的行为实施监管。
(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复合材料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复合材料生产企业名单。有关行业协会、认证和检验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复合材料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等特殊地区除外)所有复合材料制品加工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5年_月_日起实施,
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